附录

Certificate

(一)符合“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”的具体条款和使用场景,采用的天线类型和性能,控制、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
(二)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、扩大发射频率范围、加大发射功率(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),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
(三)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(站)产生有害干扰,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
(四)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、科学及医疗(ISM)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(站)干扰
(五)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(站)产生有害干扰时,应立即停止使用,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
(六)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、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、气象雷达站、卫星地球站(含测控、测距、接收、导航站)等军民用无线电台(站)、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,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
(七)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、半径 5000 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.
(八)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在 -20~+70 ℃,电压为 DC 14.4V 的环境条件。
本产品 5.8G 效功率模式使用频率为: 5725-5850MHz,发射功率限值: 小于等于 25mW(E.I.R.P),频率容限: 100×10-6 kHz。